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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发展党员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文件  
   
    [2006] 13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  
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  
  2006     7     19   日)  
   
  为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几年全省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的情况,充分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现就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发展党员培训制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原则上由基层党委组织,主要在各级各类党校阵地进行培训。也可以由县一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重点是学好党章。培训的时间一般为5天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形式可灵活多样,但都应注重实效。集中培训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二、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  
党组织要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中加强考察工作,对于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发展对象,还应了解其在原学习、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表现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前,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思想,入党介绍人应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应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并当场统计、公布投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期为   5     7   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党组织调查的问题,应由上级党委负责调查。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示后,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四、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层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   ①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②对不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③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④对已发现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   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   ⑤其他   违纪违规行为。对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应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上级党委组织部应履行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责任,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全套入党材料。审查的目的是把关,不是取代基层党委的审批。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要责成基层党委不予审批;已经审批了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违纪违规行为和有严重问题的做法,要认真查处和纠正。要根据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本地本单位党员队伍的现状,对新发展党员的年龄、文化结构和分布等,进行宏观指导。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落实发展党员的基本要求,认真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此文发至县)  
   
   
主题词:党的组织建设       发展党员       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06     7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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