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 )及《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层次人才的目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没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学习成绩优异。学术型研究生,需科研创新能力突出并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需专业实践能力突出并在专业岗位上综合素质强。
6. 欠缴学费、学杂费的同学受到校级或院级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学原则上不能参评。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艺术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 李毅松 曾志东
副主任委员:文牧江 胡 鹏
成 员: 李毅松 曾志东 文牧江 胡 鹏 邹正洪 熊晓辉 石峥嵘
彭 岩 赵湘学 殷 俊 匡 虹 谢行发 禹 晴
第六条 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术型、专业型及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人数确定各专业指标数。学院根据学校名额按学科背景不同,对美术与音乐两个学科进行平均分配。多出名额按分数高低进行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材料上交时间:2018年9月12日前
材料要求: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将在审核完毕后退回)
第八条 由艺术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布最终名单。公示时间为三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者可通过电话和邮箱进行申诉。
申诉邮箱:1037748614@qq.com 申诉电话:0731-58291078
第九条 学院采用积分制综合测评对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选,对学术型、专业型及不同研究方向研究生综合测评分开积分,按照积分排名依次确定上报学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名单。
第十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科研素养、现实表现等三个方面。(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申报综合测评积分公式如下:F=F1+F2+F3=F1+∑Ai+∑Bi
第五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参照在读期间所获学位课成绩平均分的分值计算。学业成绩测评得分用F1表示。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测评细则(F1):
(一)成绩优异,所有课程无挂科现象;
(二)所有学位课程中公共课程不低于70分,专业课程不低于80分;
(三)论文开题、研究生论文中期考核、论文中期检查三个环节一次性通过;
(四)参评时至少发表两篇论文,且发表所在的期刊必须在中国学术文献出版总库中能搜索到,且必须见刊,否则不予记分。
第六章 科研素养测评
第十三条 科研素养测评按在读期间论文发表情况、专利与创新项目申报、学术论文获奖、科学相关领域竞赛和英语水平等五部分综合累计加分。科研素养测评得分用F2表示。F2=∑Ai(i=1,2,3,4,5)
第十四条 科研素养测评细则(F2)
(一)论文发表(∑A1)
1、著作
级 别 完成情况 |
学术著作 |
作品集、各类专辑(集)等 |
教材、译著、编著等 |
独立完成 |
×6 |
×3 |
×2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4 |
×2 |
×1.4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2 |
×1 |
×0.6 |
注:①著作必须与专业方向相关;
②合作完成中第二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③成果为当量1,下同。
2、论文
级别 完成情况 |
CSSCI源刊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其他刊物 |
独立完成 |
×5 |
×1.5 |
×1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3.5 |
×1 |
×0.7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1.5 |
×0.5 |
×0.3 |
注:合作完成中第二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二)专利与创新项目申报(∑A2)
1、专利
完成情况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主持人 |
×5 |
×1.5 |
×1 |
第一参与人 |
×3 |
×1 |
×0.7 |
第二参与人 |
×1.2 |
×0.3 |
×0.2 |
第三参与人 |
×0.8 |
×0.2 |
×0.1 |
2、创新基金
级 别 完成情况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独立完成 |
×5 |
×1.5 |
×1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3 |
×1 |
×0.7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1.2 |
×0.3 |
×0.2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8 |
×0.2 |
×0.1 |
注:合作完成中第三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3、课题
级 别 完成情况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市)级 |
主持人 |
×10 |
×5 |
×1 |
第一参与人 |
×4.5 |
×2 |
×0.5 |
第二参与人 |
×3 |
×1 |
×0.2 |
第三参与人 |
×1.75 |
×0.5 |
×0.1 |
注:①第三参与人以后不考虑评审;
②横向课题之成果认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排名、经费、委托单位等实际情况酌定。
(三)学术论文获奖(∑A3)(研究生创新论坛)
级 别 完成情况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独立完成(省级) |
×1.5 |
×1.3 |
×1.1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0.8 |
×0.6 |
×0.5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0.4 |
×0.3 |
×0.2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3 |
×0.2 |
×0.1 |
独立完成(校级) |
×1 |
×0.8 |
×0.5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0.6 |
×0.5 |
×0.3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0.3 |
×0.0 |
×0.0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1 |
×0.0 |
×0.0 |
注:在湖南科技大学学术论坛获优秀论文奖独立完成者加0.5分,合作完成第一作者0.2分。
(四)科学相关领域竞赛(∑A4)
参照专利项测评细则加分
(五)英语水平(∑A5)
英语(CET4、CET6)及计算机过级情况
英语CET4×0.8 |
英语CET6×1.5 |
计算机一级×0.5 |
计算机二级×0.8 |
第七章 现实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个人现实表现测评内容包括:个人奖励,团体奖励,任职经历(含校院两级),以及个人表现四部分(同类奖励、任职不重复计分)。现实表现测评得分用F3表示:F3=∑Bi(i=1,2,3,4)
第十六条 现实表现测评细则(F3):
(一)个人奖励(∑B1)
1、政府奖
级别 完成情况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特等奖(独立完成) |
×12 |
×6 |
×3 |
×2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7 |
×3.5 |
×1.6 |
×1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3 |
×1.5 |
×0.8 |
×0.6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2 |
×1 |
×0.6 |
×0.4 |
一等奖(独立完成) |
×10 |
×5 |
×2.5 |
×1.6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6 |
×2.9 |
×1.2 |
×0.8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2.5 |
×1.5 |
×0.8 |
×0.5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1.5 |
×0.6 |
×0.5 |
×0.3 |
二等奖(独立完成) |
×8 |
×4 |
×2 |
×1.2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5 |
×2.5 |
×1 |
×0.6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2 |
×1 |
×0.6 |
×0.4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1 |
×0.5 |
×0.4 |
×0.2 |
三等奖(独立完成) |
×6 |
×3 |
×1.5 |
×0.9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4 |
×2 |
×0.7 |
×0.5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1.5 |
×0.6 |
×0.5 |
×0.3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5 |
×0.4 |
×0.3 |
×0.1 |
注:合作完成中第三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2、个人综合奖励
奖项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院级 |
奖励分数 |
8 |
4 |
1.5 |
1.2 |
0.2 |
3、协会奖
级别 完成情况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特等奖(独立完成) |
×6 |
×3 |
×2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3.5 |
×1.6 |
×1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1.5 |
×0.8 |
×0.6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1 |
×0.6 |
×0.4 |
一等奖(独立完成) |
×5 |
×2.5 |
×1.6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2.9 |
×1.2 |
×0.8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1.5 |
×0.8 |
×0.5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6 |
×0.5 |
×0.3 |
二等奖(独立完成) |
×4 |
×2 |
×1.2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2.5 |
×1 |
×0.6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1 |
×0.6 |
×0.4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5 |
×0.4 |
×0.2 |
三等奖(独立完成) |
×3 |
×1.5 |
×0.9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2 |
×0.7 |
×0.5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0.6 |
×0.5 |
×0.3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4 |
×0.3 |
×0.1 |
注:①合作完成中第三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②金、银、铜奖原则上等同于一、二、三等奖
4、入选、入展、参演等情况
(1)政府类
项 目 |
级别 完成情况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优 秀 作 品 |
独立完成 |
×6 |
×3 |
×1.5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4 |
×2 |
×0.9 |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1.5 |
×0.7 |
×0.4 |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5 |
×0.3 |
×0.2 |
|
仅入选 入展 参演 作品 |
独立完成 |
×3 |
×1.5 |
×0.75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2 |
×1 |
×0.45 |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0.75 |
×0.35 |
×0.2 |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25 |
×0.15 |
×0.1 |
注:①合作完成中第三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②音乐舞蹈类群体获奖由指导老师赛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参赛人员名单,赛后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照片作为认定依据。
(2)高校类
完成情况 |
加分项 |
独立完成 |
×1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0.7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0.2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1 |
注:合作完成中第三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3)协会类
项 目 |
级别 完成情况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优 秀 作 品 |
独立完成 |
×3 |
×1.5 |
×1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2 |
×0.9 |
×0.7 |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0.7 |
×0.4 |
×0.2 |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3 |
×0.2 |
×0.1 |
|
仅入选 入展 参演 作品 |
独立完成 |
×1.5 |
×0.75 |
×0.5 |
合作完成第一作者 |
×1 |
×0.45 |
×0.375 |
|
合作完成第二作者 |
×0.35 |
×0.2 |
×0.1 |
|
合作完成第三作者 |
×0.15 |
×0.1 |
×0.05 |
注:合作完成中第三作者以后不考虑评审
①优秀作品奖按颁奖机构的性质、级别参照“政府奖”、“协会奖”相应标准执行。优秀作品奖为最高奖的以二等奖为计分标准,优秀奖非最高奖以入选、入展、参演为计分标准。
②研究生“校长奖”:×3。
③院级奖项不予以加分(例如研究生十佳歌手大赛)
④其他奖项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二)团体奖励(∑B2)
集体竞赛审定项目参考个人奖励细则,加分原则为个人项目的50%。如:合唱比赛由于人数众多,指挥为第一作者,原唱、领唱与钢琴伴奏为第二作者,其余为第三作者。
(三)任职经历(∑B3)
担任院研究生主席和团委副书记加5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职务加3分,担任校研究生会干部加2分,担任院研究会干部加2.5分,担任专业负责人及党支部负责人加2.5分(该项不重复加分,得分取最高项)。
(四)个人表现(∑B4)
1、各级协会的会员情况
国家级协会会员 |
省级协会会员 |
市级协会会员 |
×5 |
×2 |
×0.8 |
注:其他协会会员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1、 举办个人展览(个人演唱会)或联展、联演(排名前4)
个人展览(个人演唱会) |
联展、联演(排名前4) |
×5 |
每人×1.5 |
注:①同一作品按最高级别系数计算一次,同一个展览同一画种的作品只计算一次(展演参照执行),同展览不同画种可以多次计算(展演参照执行)。
②申报人成果必须以湖南科技大学(艺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成果取得者的身份必须是艺术学院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成果取得时间必须是研究生在读期间。
③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按在相应报刊上发表论文的级别系数的1/3计算,且在一期上所发作品均以一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研究生工作部、艺术学院通报批评一次扣0.3个系数,警告一次扣0.5个系数,严重警告一次扣1个系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到课率等考勤情况由研究生秘书负责统计,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专业特别优秀者,可申请破格,作为个案提交院评审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未纳入之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试行)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年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对2018年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完成后废止。
第二十三条 特别重要的展演活动中获奖可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