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具有丰厚文化内涵,较高艺术品位,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思想性、艺术性、时代性相统一,提倡多样化的美术精品创作。重点资助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辉煌成就和人民精神风貌,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描绘“美丽中国”,展现“一带一路”“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题材多样、风格独特的美术作品创作。
本年度重点资助重大现实题材美术作品创作。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和水彩(粉)画的新作品创作。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画、组雕作品。
绘画作品的尺幅为: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1.2米。不在规定尺幅和规定尺度范围内的作品,应在申报项目时特别注明。
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且能够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方式
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创作经费5万元。作品创作完成后,组织专家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作品,艺术基金将依据专家对作品题材和艺术水平提出是否收藏意见及收藏经费的建议,支付不超过70万元的收藏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受理个人申报。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本人所在地区或所属系统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美术家协会(含各专业委员会)、美术馆或开设美术创作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单位、机构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创作团队其他成员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三)申报主体和创作团队成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四)已获得其他国家美术工程立项资助的项目和作品,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2014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已获得“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能参与本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不能同时兼报本项目。
五、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3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七、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省级以上展览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五)申报主体代表性作品照片5—10幅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六)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同时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七)申报材料应于2016年3月1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
八、签约实施
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九、监督验收
(一)201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的,必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创作团队其他成员,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创作团队其他成员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人员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其他
(一)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申报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和作品原件。
(三)艺术基金确定收藏的作品,由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向申报主体支付收藏经费并颁发收藏证书。
(四)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