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科大政发〔201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培养具有特色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科学创新精神。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培养专门人才、组织和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教学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其时间分配、教学进程表及必要的说明。培养方案应体现素质教育,应着眼于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培养方案在教学院领导和各系(部)具体组织下,根据国家教学改革的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广泛调查、讨论的基础上制定。责任教授和专业负责人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方案经教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培养方案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写出书面论证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它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需按不同课程和不同教学对象分别编制,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包含各教学环节)都应有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在系(部)具体组织下,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学校有关制定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编写,经相关教师讨论,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教师必须了解专业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明确所授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为专业教学目标服务,充分考虑专业教学目标和教学法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避免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第九条 教师在执行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时应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的辨证统一,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少而精,循序渐进。
第十条 每门课程均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有关教师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行编写教材、讲义,并办理教材预订或编印手续。
第四章 主讲教师
第十一条 大学教师担负着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教师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精通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并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在聘任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时,实行院长负责制,坚持择优原则,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面较宽,熟悉本门课程的内容,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本门学科的发展状况,能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较好地讲授难点、重点和解释疑点。
(二)在讲授方法上,能充分利用和熟练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讲解深入浅出,富有启发性,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有利于培养与提高学生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
(三)在讲课能力上能做到条理清楚,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板书清晰,语言易懂,快慢适度,并能根据学科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系(部)主任组织下按指定的内容进行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确认能担任主讲任务后才能上课。
第十五条 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要对本门课程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指导,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教书育人。在课堂上教师负有全面责任,要严格考勤管理,保证良好的课堂纪律。
第十六条 院长、系(部)主任要组织教师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对本学院、本系开出的所有课程都应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十七条 对教学失职、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调查核实,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学校批准后,取消其任课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
第五章 教材与讲义
第十八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组织教学传授知识的基本工具,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要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丰富教材种类,大力提高教材质量。
第十九条 教师要了解教材的意义及其选编的方法,做到更好的利用教材,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及征订的原则是:保证教学质量,适应教学改革,减轻学生负担,防止教材积压与浪费。
第二十一条 讲义是教师为授课而编写的教材。教师编写的讲义要适应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反映科学、文化的新成就,使学生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新进展。
第二十二条 讲义的编写要力求文字简练、准确和流畅,要层次分明、逻辑严谨,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时代性;在形式上,要注重美观,符合大学生的审美情趣。
第六章 备 课
第二十三条 备课是讲好课的基础和前提,教师必须认真备课。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求:
(一)研究和掌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本质要求。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系统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结构及该学科发展的新动向,包括该课程或单元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的学习与研究方法,把握主要思路,突出重点、阐释难点。
(三)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需要、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的衔接以及与后续课程的关系,并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
(四)要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发问题,启迪思维,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主,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知识更新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要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与进程特点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在开课前经院长审核后执行。教学日历的教学内容应具体到每一节次课,参考书、习题、答疑时间、课堂讨论、教具(模型、挂图)、实验内容、采用的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都应在备注中注明。教学日历一式三份,一份交学校,一份交教学院,一份教师本人留用。鼓励教师使用电子教学日历,在条件成熟时,上网公布,便于学生查阅。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至少应备好一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内容。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则要求至少备好一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内容。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教案,在条件成熟时,上网公布,便于学生查阅。
第二十七条 在保证达到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介绍自己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但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因改革教学内容需作较大变动时,应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开课前,主讲教师对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上机操作、教具模型、挂图、演示实验、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的配合应提出要求,认真落实,做好准备。
第七章 讲 课
第二十九条 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是:
(一)明确各单元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三)反映最新的学科发展水平和科学思维方法。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五)有系统性,做到重点突出。
(六)有逻辑性,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思维。
(七)加强科学思维方法的教学和训练。
第三十条 教师应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列出与所授课程密切相关的课外参考资料,使学生掌握系统的学习方法,扩大知识面。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语言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听课效率。教师授课时必须讲普通话,课堂语言力求做到准确、简炼、生动、清楚。
第三十二条 板书要工整,板书布置要得当。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上课时要注意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私自调课、停课或更换教学地点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课堂考勤,加强课程管理,要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抽查情况可与学生成绩挂钩。
第八章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第三十六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情况,适当安排。习题课和讨论课必须配合课程讲授的重点和中心,明确每次习题课和讨论课的目的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教师选择的习题课内容应能开阔思路,加深理解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带有综合性和启发性。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启发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论题,注意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八条 课堂讨论课前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教材、笔记、参考书,深入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体会、见解写成发言提纲。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纠正错误的观点,表扬有创新性的见解,指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并将讨论课的表现列入学生成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九条 要注重培养学生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九章 辅导质疑和答疑
第四十条 辅导质疑和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教学内容,并能使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善学习和思维方法,督促和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第四十一条 承担助课任务的教师要随班听课,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密切配合主讲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主讲教师也必须定期参加答疑。
第四十二条 教师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并在教学日历中予以体现。辅导答疑以个别为主,共同性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四十三条 在辅导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具体情况善于运用质疑手段,即根据学生在实验、作业及平常教学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不定期地抽取部分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以了解学生真实学习情况,及时发现教学中的不足,积极改进教学工作,引导学生主动自觉地学习。
第十章 批改作业
第四十四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教师必须布置和批改作业。作业选题应体现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特别要注意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作好记录。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错误之处要检查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要求者,应返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要进行严厉批评,并令其重做。
第四十六条 在助课教师批改作业的同时,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或合班上课人数多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不得少于60人,对其余未批改的,必须进行检查。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作业应全批全改。
第四十七条 作业成绩是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要严格评分。
第十一章 实 验
第四十八条 实验课是学生接受实验方法和实践能力训练,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各种材料、仪器仪表,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编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及设计实验的基本方法。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准备,进行试做,作好备课笔记,并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实验仪器和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教师要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积极思考、有创意的实验报告应予鼓励,并引导其深入思考;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应予退回,并要求重做;对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的实验课成绩作出全面评定,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平时成绩。对于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按一门课进行成绩考核。
第十二章 实 习
第五十二条 实习是使学生对专业生产和专业设计、研究课题建立感性认识,获得知识和技能,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和调查研究的综合能力,增长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劳动观念,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第五十三条 担负指导实习任务的系(部),应组织教师按实习的性质和实习大纲要求拟定实习计划任务书包括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日程安排等,经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于实习前印发给学生。
第五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现场的情况,并做好实习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学生,指导学生学会现场收集资料和整理资料的基本方法,加强对学生发现问题的引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实习计划,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结束实习。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批改,并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鉴定材料以及学生的表现,评定其实习成绩。
第十三章 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
第五十七条 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训练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要求编写好课程设计指导书。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选题深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保证达到教学要求和绝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
第五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掌握课程设计内容及方法或课程论文的研究范围,并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五十九条 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受到设计与撰写论文方法初步训练的同时,有所创新。课程设计或论文完成后,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答辩,然后评定成绩。
第十四章 课程考核
第六十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创新能力,评定学习成绩,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情况。
第六十一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对所授课程进行考试、考查。考试要注重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命题采用A、B卷,由教务部门选择其中之一作为考试试卷。基础课和公共课应统一命题,集中阅卷。试题应体现课程的基本要求和创新性,做到严格命题、科学评分。学生学习成绩的记载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二条 考场实行监考和巡视制,监考教师由课程管理的教学院负责安排,巡视人员由教务处安排。监考教师必须按考场规则和考场要求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排定学生座次,清理考场,查验考生身份,维护考场秩序,严禁舞弊和各种违纪行为。巡视人员按考试要求检查考场情况,处理考场舞弊和各种违纪行为。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教师一般应在3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并填写成绩册、成绩分析单及课程小结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后,连同学生考卷送交教学院教学秘书。实行统考的课程由承担该门课程教学任务的系(部)统一安排阅卷评分工作。
第十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教学环节。
第六十五条 由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应说明选题的理由和具备的条件,以及应达到的要求。题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且须经系(部)审查通过。题目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中途因故确需更换题目的,应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师在选题时应按照专业教学目标的教学要求,尽可能结合科研和实际选择题目,题目份量要适当。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毕业实习前正式向学生下达,包括题目名称、基本要求、内容、完成期限等。
第六十六条 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是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并参与过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教学工作人员。指导教师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大纲、指导书、进度计划和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设备材料等。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要经常督促学生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及时解答学生遇到的疑难问题,并积极引导学生自找答案。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查,写出评语,经评阅人写出评阅意见后再组织学生答辩。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学院应成立相应的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结构应合理且不少于5人。
第六十九条 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15-25分钟,其中介绍设计(论文)在15分钟之内,教师提问及学生答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第十六章 教学检查
第七十条 日常教学检查
(一)教学秩序检查。校领导,教务处、教育研究与评估处、各教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组成日常检查组,负责对教学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以杜绝教师、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等不良现象发生。
(二)听课检查。听课是日常教学检查的重要形式,各级领导要深入课堂听课,教师之间要相互听课,听课后坚持评教、评学,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教务处处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教务处有关科长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各教学院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各学院系(部)正副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每人每学期不少于6次;其他有关部、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5次。每个学期末各教学院都要将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十一条 定期教学检查
定期教学检查包括期初检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
(一)期初检查。开学第一周教学准备工作和上课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教室、教材、实验室、教师到位和教学准备,教师授课和学生到课情况。
(二)期中检查。时间安排在10-12周,采用教学院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内容为:日常教学环节;常规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教研教改活动;教学院教学档案归档情况。各教学院安排适当的公开课并组织教师听课、评课;组织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学校对各教学院教学情况和公开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期中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需对本次检查的实施情况、检查结果、检查总结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期末检查。期末检查的重点是期末考试工作,包括考试安排、命题制卷、考试纪律、教师监考、成绩评定、成绩分析等,以及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教学档案归档和下学期工作安排等。
第七十二条 专项教学检查
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验教学、课程设计、考试、系(部)教学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
第七十三条 督导检查
要切实发挥教学督导团的监督与指导作用,督导团成员要深入教学第一线(理论教学、实践性环节)听课调研,随机抽查教师的讲稿(教案)、教材、学生作业、考卷、实验报告以及实验教学准备与指导情况,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督与指导,并根据检查和听课情况撰写督导团教学检查工作总结。
第七十四条 检查结果反馈
教学检查中如出现教学或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详见《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确定及处理办法》。教学检查要注重实效,及时做好检查信息的整理、反馈。检查后,各单位必须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报教务处,并加以实施;教务处及有关部门要对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章 教学研究活动
第七十五条 教学研究活动是指研究、探讨教学经验、教学思想、教学改革情况、教学难点与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系(部)管理与建设和教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行为。各系(部)每两周应组织一次教研活动。
第七十六条 各系(部)应于开学后第二周对本学期教学研究活动作出计划,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务处对各系(部)的教学研究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十七条 教师必须如期参加系(部)开展的业务活动,积极参与教学法研究与教学改革活动,并积极申报与承担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项目。
第七十八条 担任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本规范,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章 其 他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科大政发〔2004〕57号)同时废止。
(审稿:曹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