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湘潭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差旅费报销需落实经费来源;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审批权限规定:校级领导出差须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校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出差须报经主管或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须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湘潭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领导和 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附件1)。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校级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按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在所在单位预算经费开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单(附件2)、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偏远地区、工地、矿山等地进行科研实验、实习、野外调查,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对方单位出具证明或合同,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实习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科研实验和野外调查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出差期间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的简易人身意外保险,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湘潭市城区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负责食宿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仅负责伙食费用、不负责住宿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负责食宿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会议、培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湘潭市城区以外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或派驻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经批准期中往返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有接收单位的派出人员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湖南科技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习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湘潭市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七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探亲的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二)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三)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调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未婚职工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五)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按其余人员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交通费应按探亲的直线路程报销;探亲往返途中按每中转一次按其余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一夜住宿费。
(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可按其余人员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其往返直线路程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七)职工探亲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本条第“(五)”款规定的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学校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校属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报告,重大问题通过学校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纪委监察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公务活动,其差旅费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事项,经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公务出差活动适用本办法。原《湖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07]7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湖南科技大学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附件2: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单
湖南科技大学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湖南科技大学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据《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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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校级领导和 正高职称人员 |
其余人员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8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8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8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8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8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8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8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8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8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80 |
附件2
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单
(校级领导公务出差适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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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注:有关外出的文件、通知或请示报告等依据附后报批。
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单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适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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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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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外出的文件、通知或请示报告等依据附后报批。
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单
(二级单位其他人员公务出差适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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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注:有关外出的文件、通知或请示报告等依据附后报批。
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单
(科研人员科研业务出差适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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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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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外出的文件、通知或请示报告等依据附后报批。
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单
(在校学生公务出差适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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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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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外出的文件、通知或请示报告等依据附后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