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各学院分校在党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工作研究中的作用,使分校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湖南科技大学党校分校考核评优办法。
一、考核、评优标准(120分)
考核项目 |
指标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组 织 管 理 (40分) |
班 子 建 设 |
1、领导班子健全,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班子不健全、分工不明确的扣1分 |
3分 |
2、重视工作制度建设,分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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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子团结,合作共事,凝聚力强,班子不团结的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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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研究党校工作,没有定期研究工作的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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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管 理 |
5、有年度或学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学实施计划,无教学计划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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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教学组织管理,认真组织开学典礼和结业典礼,分校校长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请假一次扣1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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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考勤记录及有关座谈会、讨论会发言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记录不全或不规范的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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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考核成绩、奖惩记录,没有记录扣2分,记录不全或不规范的扣1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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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培训和年度工作总结,每缺一项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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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员考试无违纪、作弊行为,违纪一人次扣1分、作弊一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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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考勤,学员遵守培训纪律,出勤率高,有缺课、违纪情况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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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视党建网络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网上党校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作用发挥不好的扣1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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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管 理 |
13、建立党校工作档案并有专人负责,没明确专人负责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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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档案材料齐全,档案材料不齐全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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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档案工作管理规范,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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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培 训 (40分) |
教 工 培 训 |
16、重视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没有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的扣2分 |
4分 |
17、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效果好,计划不落实,培训效果不好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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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每年选送教师培训人数达到本单位非党员教师的10%以上,未达标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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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培 训 |
19、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前期教育工作,并纳入新生入学教育计划,没有纳入计划的扣2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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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每年培训预备党员一期、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两期,每少一期扣2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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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每年培训入党积极分子数不低于所在学院在籍学生数的18%,未达到的扣2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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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严格执行培训教学计划,(含授课、讨论、参观、义务劳动、考试、开学典礼、结业典礼),每缺一个环节扣1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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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参加培训的学员人人有教材,领导讲话有讲稿,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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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学员合格率达到95%(含)以上(90%(含)-95%(不含)扣1分、85%(含)-90%(不含)扣2分、80%(含)-85%(不含)扣3分、低于80%扣5分)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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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研 究 (20分) |
重 视 研 究 工 作 |
25、重视调查研究,将调查研究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扣2分 |
4分 |
26、结合分校工作实际,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初明确一个主题和重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主题不突出、重点不明确的扣2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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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调研工作有组织、有措施、有步骤,无组织措施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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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调研征文活动,未参与的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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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成 效 |
29、每年年底按要求向党校报送调研报告(或论文),未按要求报送的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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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按年初确定的调研主题和计划进行研究,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或论文),调研报告(或论文)质量不高的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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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通过调查研究,切实解决本部门工作实际问题效果明显,效果不明显的扣1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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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色 工 作 (20分) |
特 色 工 作 内 容 |
32、结合党校教育工作实际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党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工作研究等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形成鲜明的个性和特色,在党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中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力地促进了党校各项工作地开展。 |
20分 |
二、评优办法
1、由校党委党校根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各学院分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优。
2、各学院分校先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满100分者可以申报校级先进分党校。 3、每两年评选一次分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由各学院分校推荐,校党校组织评选。
4、凡获得校级先进分党校、分校先进个人者,学校党校集中进行表彰。
三、附则
1、凡参与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比赛活动获奖者和其他荣誉获得者单独记分,作为附加分(校级1分,市级2分,省级3分,国家级10分)。
2、本办法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