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校建设基本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专门机构,是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学习理论、提高素质,联系实际、增强党性”原则,尊重和研究党员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党员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宣讲,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二)负责教工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培训;配合组织部门对科级干部、处级后备干部的培训和处级干部的短期培训。
(三)承办学校党委、行政举办的专题培训班或研讨班,以及党外干部培训班。
(四)承担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调研或课题任务。
(五)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针对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任务,着力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已,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学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每年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讲党课、作报告制度。
(五)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其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八条 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校负责人、党委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担任。校务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务委员会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围绕一个时期理论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理论培训计划,对党校的建设、师资、教学、培训、科研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加强对党校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党校配备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校长列席学校党委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和党的建设等有关问题的会议。
第十条 党校在教学院设立分校,建立校、院两级党校培训制度。分校主要负责对本院学生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工作。分校校长由教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十一条 党校全面负责党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对分校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二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三条 党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从“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等方面入手,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教学结构,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后备干部、党务干部及其他干部。干部培训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在培训中要紧密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研讨。
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大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党员、预备党员培训班主要是根据党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形势政策教育、世界观和人生观、党的生活、党性党风教育等。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教学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党章、入党的程序和手续、形势教育等。
第十五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十六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注重改革创新,形成讲授与研讨、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模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充分利用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十七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党校学科是完备高校党校教学体系的重要标志。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的需要,依托校内相关学科力量,结合实际,确定党校教育的研究方向,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中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方向与高等教育学学科中的高教管理和德育学学科方向,找准党校教育学科的位置,逐步形成具有党校特色的教育学科体系。
第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二十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切实加强网上党校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加强党校的理论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阵地作用。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学校党委和行政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党校、党校分校工作人员负责党校、分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党校工作人员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党校的干部与学校党委其他部门的干部一样,实行交流、轮岗、职称评聘和安排非领导职务。
党校要建立一支适应两级党校教学需要,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扎实、党性强、学风严谨、为人师表的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由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理论教师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兼任。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内外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到党校授课。党校教师实行聘任制,由党校聘任,实行动态管理,以保证师资队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发放课时津贴。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热心党校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教师队伍。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做到教学工作制度化、管理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党校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教研活动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干部理论学习建档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规范学员成绩考核及党校证书管理制度,参加党校学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党校结业证书。党校结业证书由学校党校统一印制、颁发。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保障党校的经费投入,并列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党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保障和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如教室、讨论室、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及其他条件。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科大党发〔20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