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党校管理与考核

MENU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党务工作» 分党校工作» 分党校管理与考核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学校分校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校党委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校管理体制和原则 
         
1、各学院成立党校分校,以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管理为主,党委(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党校分校校长,副书记或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校长。
        2
、由各分校负责各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校党委党校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参加培训的学员原则上应是递交入党申请书3个月以上、思想素质比较好的学生。选送培训学员既要积极慎重,又要尽量满足广大积极分子的要求。
        3
、各分校一般应做到每学期办一期培训班,每期培训人数由各分校确定,报校党委党校备案。学生人数较少的学院,可以与其它学院联合办班,也可以每学年办一期培训班,开办培训班要经校党委党校批准。每期开班学员人数应控制在400人以内,最少不低于200人。

          二、分校教学管理与要求 
        
1、党校各分校的教学管理要坚持五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命题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发放结业证书。各分校要按照周密安排,内容完整,形式多样,保证学时的原则安排教学。整个教学过程原则上要正式授课五到六次,主要讲授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等;组织学员开展三次讨论;组织观看一次录像;组织一次有意义的活动;撰写一篇思想汇报。分党校的各项活动也可以与本单位的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结合开展。 
         2、各分校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原则上聘请校党委党校的兼职教师上课。各分校教师授课酬金由校党委党校的专项培训经费支付。 
       3
、各分校要把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分校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各分校应向校党委党校上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计划,培训结束时上报培训工作总结,并将分校的工作纳入基层组织考核评估体系。每年根据考核评估情况,评出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每位学员应按实际价格缴纳培训教材等工本费,并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学员统一到校党委学校领取教材。

        三、分校学员考核与管理办法
       
各分校对参加培训学习的学员进行综合考核,即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总体表现,包括出勤、遵守纪律、自学、听课、讨论和参加活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学员结业时,要进行闭卷考试,考试试题从校党校试题库中抽取。考核和考试合格者由校党委党校统一发给结业证。考试考核结果和学员学习总结一同存入入党积极分子个人档案。
    
       
四、分校学员守则 
       
参加党校培训的学员,应自觉遵守党校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1
、学员在学习期间要端正学习态度,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在课堂上认真听课做笔记,不准抽烟,不准交头接耳,保持学习环境安静、整洁、卫生。
        2
、在学习期间必须关闭通信工具。
        3
、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分校负责人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学员在学习期间请假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旷课一次者,取消本期学员资格,不予结业。
        4
、学员应按培训班的要求,积极参加分校组织的活动,认真撰写总结,严肃对待结业前的考试、考核,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的学员一律取消本期学员资格,不计成绩,不发结业证书。
        5
、学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可在考试前向分校负责人请假,向校党委党校说明情况,经校党委党校批准可参加下一期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 
        6
、考试不及格的学员,经本人申请,分校负责人批准,报党校备案后可参加下一期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