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党发〔2011〕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学校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因公外出教学、科研、开发、学习等时间超过三个月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和已毕业学生中尚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因进修、出差、学习、临时就业等原因转入学校、时间超过3个月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对外出流动党员,了解掌握该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该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 党员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经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同意后,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在党委组织部登记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加盖印章并登记后交给党支部,党支部对外出流动党员进行教育、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 党支部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同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并按规定做好流动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3. 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向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汇报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将外出流动党员已经返回的信息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
(二)对外来流入党员,凭其《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学校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 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向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报告,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 党支部要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向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汇报,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3.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外来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4.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将外来流入党员已经返回原单位党组织的信息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流动党员一般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流动党员应主动与流出地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四)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支部查验,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党委组织部通过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掌握学校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每年底检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并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情况。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科大党发〔200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