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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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科大党发〔2011〕41号)

    为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1. 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月工资总额中的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月岗贴、保留津贴和生活补助等五项之和(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 研究生中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的党员,以每月的固定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研究生和本科生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 其他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经学校聘用来校工作并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所属党支部交纳党费。

    (3)党的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的,以每月的固定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在职工教职工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在家待业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要求

    1.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不能从工资中代扣。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 党员交纳党费时,党支部必须在其党费证和《收缴党费登记簿》上如实登记,以示负责,并按月将所收党费上交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开具收据。

    4.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指定专人(一般为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并按季度及时将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为上交党费时间,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收缴。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培训党员;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学校收缴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向湘潭市委组织部交纳60%,返回给直属党委(党总支部)20%,其余20%由校党委委托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四)离退休党员交纳的党费根据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潭市组通〔2006〕39号)文件规定,向湘潭市委组织部交纳50%,其余部分全部返回离退休党委。

    (五)严格党费使用的审批手续,校党委留用党费,使用1000元以内,须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讨论,组织部长签字;1000元以上(含1000元),须报校党委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组织部长签字报销。返回党费的使用,须经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后,于下年3月10至30日到党委组织部登记作账,审核报销。

    (六)上级党组织下拨给学校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账薄,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党委组织部将定期检查或抽查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对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考评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学校召开党代会时,应由党费审查小组向大会报告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湘潭市委组织部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专题报告。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其他

    (一)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定》(科大党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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