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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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实施细则

(科大党发〔201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不搞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青年学生、教职工和其他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第六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克己奉公。

    第七条  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

    第八条  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在发展的近两个学期内,综合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且无补考(个别表现突出的应补考及格);获得过1项校级或校级以上各类奖励,或者获得过1项院级优秀综合奖励(指院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共青团员、院优秀团干等综合奖励)。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组织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或经过党校培训而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制订年度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不能发展入党。

    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备案后,重新填写《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并将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或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和民主测评工作由教学院团委组织。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得票数应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的半数。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审一般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指派专人负责,如需外调,可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派的两名正式党员担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指定。发展学生党员,介绍人中必须有一名是教师正式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团组织推优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材料准备齐全,报送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预审。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28周岁以下共青团员);综合政审报告(附外调旁证材料);党校学员结业鉴定表和结业证书复印件;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思想汇报等。经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其预审情况和公示结果应填写在《发展新党员预审情况登记表》上。预审通过后,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审查认为合格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前,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入党介绍人应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应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并当场统计、公布投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思想汇报、群众谈话记录及综合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还应有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的培养对象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负责组织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的党员主要负责人联合预审后,再报校党委审批。

    学生预备党员由校党委授权各教学院党委审批。审批时,要求直属党委成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不是党委成员的教学院团委(团总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批意见栏中,《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校党委公章,以示授权。同时,直属党委应将新党员花名册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公示制。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须将当次拟发展对象和即将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方式、时间、程序以及结果的处理按照“发展党员公示制”要求执行,公示情况应填写在《公示情况登记表》上,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确实不符合发展或转正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审批预备党员前,校党委或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指派专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五条  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扬民主,表决决定。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或审查。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或审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由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由校党委授权各教学院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或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查或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或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查或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校党委或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12月10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来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年要检查一次,并于年底将检查的结果向校党委报告,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

    (一)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二)对不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

    (四)对已发现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应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党委组织部应履行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责任。审查的目的是把关,不是取代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审批。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要责成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不予审批;已经审批了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违纪违规行为和有严重问题的做法,要认真查处和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大党发〔200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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